事故应急池建设规范V1.1(内部版本)
事故应急池建设规范V1.1(名环智远内部版本)
事故应急池与围堰一样,主要作用是事故时将事故污水有效地阻拦,防止其遍地流淌扩散,起到安全和环保两方面使命:安全上有效地防止事故扩散,环保上有效防止污染扩大。
建设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其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露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最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
因此,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是明确的,必须的。凡生产型企业,均有义务和责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必要条件是事故应急池的建设。
建设充分性: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企业事故废水收集措施最好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废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相关设计规范、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计事故排水收集设施的容量,且(2)要确保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在事故状态下能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且(3)通过协议单位或自建管线,能将所收集废水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规定:“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一般来讲,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都应按照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池等废水收集措施。
综上,“事故应急池”是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俗称,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设计、建设、管理。
以下为指导要求:
1、液体贮存区的四周应设置围堰和导流沟
由于围堰的有效容量只是按液体最大包装发生爆炸破罐时所流淌液体来设计的,没有把火灾时灭火所产生的消防水、泡沫、以及假若时值下雨的雨水量计算进去,故设置事故应急池作为围堰的补充。这不光是安全之所需,也是环保之要求,这些扑救火灾所产生的废水污液,不能随意流淌或直接入污水处理池,必须由应急池收集后,再并经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设有围堰的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并自流入应急池内。
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小于围堰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立式储罐的围堰高度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且不能低于0.5m。卧式储罐的围堰至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高度不应低于0.3m。
导液沟的流水断面尺寸=水深/流速。参考雨水的设计流速,在无压流(非满管流)时,管内设计流速通常在1m/s左右,满流时雨水管内的最小设计流速为0.75m/s。可以用储罐容积/通常流速得到导流沟尺寸。
丘陵地带,车间高低错落布置、不便于建造围堰,所以只在低洼地设置单一的事故应急池。
2、事故应急池的容积
事故池容积的确定,应结合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污染源头、过程处理和最终排放)建设进行,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将事故状态下的废水控制在厂内不排入外环境,确保环境安全。
根据《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事故应急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一般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其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1+V2-V3)max为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m3);
V1为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装置)或贮罐的物料贮存量(m3);
V2为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及泄漏时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m3),可根据GB50016、GB50160、GB50074等有关规定确定;
V3为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装置或罐区围堰、防火堤内净空容量(m3),与事故废水导排管道容量(m3)之和;管道容量需知管道直径和总长。
V4为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
V5雨为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废水收集系统的当地的最大降雨量,应根据GB50014[9]有关规定确定。
辅助计算:消防废水量
应明白消防栓的设计流量、同时起火点、火灾延续时间的概念。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室外消火栓是供消防车使用的,其用水量应是每辆消防车的用水量。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按10L/s~15L/s计算(厂区只有单栋建筑,按10L/s)。室外消火栓按保护半径150m(或两个间距最大120m)布置1个, 室外消火栓流量= 单个流量 × 消火栓数量。
同时起火点: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²,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²,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²,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火灾延续时间:
不过随着科技进步,火灾延续时间在持续降低。相关消防规范也在不断更新。
辅助计算:雨水量
必须注意事故时进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与正常生产时初期雨水量的本质区别,不可混淆。一是降雨历时不同,初期雨水指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10~20min最大降水量,其设计参数计算必须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确定;而事故时降水量应根据事故消防时间(参照上文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二是汇水面积不同,初期雨水的汇水面积必须考虑生产区和储存区总的汇水面积;事故时只考虑装置区或罐区单独的能进入事故排水系统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时汇水考虑,且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进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集面积。
结语:一般工贸企业,配备了自动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1h计,流量按室内消防栓计。 未配备自动灭火系统的,按室外消防栓流量计,火灾延续时间按2h计。
对于小微企业,单栋车间,火灾延续时间按0.5h计,流量按室外消防栓计10L/s,消防废水需要18m3有效容积。
事故应急池的有效容积是指污水进水管口至应急事故水池的底板水深(高度H)*水池净面积S。
3、建造要求
事故应急池的选址一般应位于全厂地势较低处,靠近厂内污水处理站或总排口的末端。
事故应急池应为地下式,并设有排水措施。一般设置防爆潜水泵,并有水封式隔油的泵井,泵井应设在池底最低处,井坑应比池底低500毫米以上,一有雨水立即开泵抽净。事故应急池平时必须保持空容,不得存有雨水或其它物质。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事故池时(例如,初期雨水池共用),占用容积不得超过事故池容积的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污水处理池不可作为事故应急池,不能把风险进一步转嫁到污水处理系统。
事故应急池结构按照《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石油化工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范》SH/T3132-2002要求建设,满足防火、防爆、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等要求。
应急事故水池设计时需考虑水池的抗浮系数、水池的抗冻及裂缝宽度验算。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一般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容量较小且安全等级低于二级时,可采用砖石结构;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江苏地区属于),外露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不得采用砖砌结构。
水池采用防渗混凝土结构的具体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敞口水池的池壁及池底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最大允许的裂缝宽度须控制在0.20mm内(严于一般建筑砼梁板0.40mm内的要求)。
钢筋用量应不低于规范要求的“构造钢筋”规定数值。
防渗做法一般建议在水池外侧加做HDPE、PE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PVC、SBS防水卷材或涂刷有机玻璃钢(聚氨酯)等渗透系数高的人造材料防渗层,厚度不宜小于2mm;采用HDPE、PE时膜上膜下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可采用不小于600g/m2长丝无纺土工布,膜下保护层也可采用不含尖锐颗粒物的砂层,砂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也可采用水池内侧涂刷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的做法,厚度不应小于1.0mm。
小容积的应急事故水池也可采用钢制、塑料或玻璃钢材质的水箱埋地做法,但不应超过200m3。
事故应急池距液体贮存场所应不应小于30m。
事故应急池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事故应急池顶部应设置防雨顶棚或加盖(但留出入口)。开放式事故应急池四周应设1.1米高封闭拦杆,防止人员坠落伤害(安全要求)。
事故应急池应在池内设置必要的上下阶梯,以方便清淤与泵检修。
事故应急池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识牌。
4、事故废水的外环境控制、封堵系统
企业厂区的雨水及污水排口应当安装切断阀,当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确认排口闸门已关闭,同时打开事故应急池的三通阀,将雨水管网(污染雨水、污染消防水)、污水管网的废水引入到应急池。
按照规范要求,总排口应当设置事故废水截流井,井内安装浮球液位计和潜水排污泵(1用1备),当水位达到最高水位时,开启泵,水位达到最低水位时,关闭泵。根据《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第2版)》,截流井有效容积应大于抽水泵5min出水量。这样可以留有缓冲期,保证事故废水不外排,能够及时切断阀门。
当事故期间事故废水无法实现无动力自流,必须辅助传输时,传输泵及其备用泵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确定;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应设双动力源。备用泵配置应与消防供水泵相一致。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是:1、两个电源间无直接联系;2、两个电源间有间接联系,但符合下列要求:(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至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
当事故控制后,应当立即对应急池内的废水进行取样化验,如能达到接管标准,可以打开三通阀中的污水闸门、厂区污水总排口闸门,外排到污水处理厂。
如果废水超标,企业有条件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应保持厂区污水总排口闸门关闭,打开三通阀中的污水闸门,引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打开厂区污水总排口闸门外排。因为三通阀的水位较高,不能保证所有废水流入管网,事故应急池均应配套防爆潜水泵,并有水封式隔油的泵井(见第3条建造要求),将废水抽取到管网内,同时可以应对事故池容积不能满足事故污水储存容量要求时,通过泵井抽取到其它储存设施。
没有污水处理站的企业,通过泵抽取到包装桶内,清理应急池中的污泥,妥善存放,通知有资质单位处置。
正常生产过程中,雨水总排口和污水总排口安装有在线监测设施的,发现废水超标,应按以上流程处理。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
5、《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
6、《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2016]43号)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
10、《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1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14、《石油化工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范》SH/T3132-2002
1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16、《石油化工企业防渗设计通则》Q/SY1303-2010
17、《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
18、《聚乙烯(PE)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T231-98
1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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