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仓库该不该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2020-05-08 20:58:50 6288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关于“密闭空间或者设备”的定义:

1、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

2、密封式或半密封式空间。

3、受环境影响导致特点时段内出现密封式或半密封式的空间。

安全角度上讲主要界定为:

1、人员出入受限

2、存在有害因素

密闭空间是一个工业安全术语,是指一个密封及闭塞的环境。因为进出场地受到限制,加上密闭空间通常充满室内空气污染;从消防角度去作出风险评估,密闭空间存在巨大的危险性,包括容易引起回燃闪燃等致命性的现像。故此,在密闭空间工作前,通常都需要接受训练及考核。

危废库要密闭吗?基于安全和职业卫生考虑,密闭会造成气体的累积,安全隐患很高,推荐的措施是安装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仪以及连锁控制,在发生泄漏时启动通风,强制通风,所以危废仓库不应该属于““密闭空间””。此外,危废库内属于“静止”状态,挥发的有机气体并不“流动”,且不是工艺中的持续排放源,加装吸风装置反而会加大挥发与排放,这将事与愿违。低浓度低排放量的VOCs如果强制处理,从综合环境效益角度,很可能出现“倒挂”现象,环保设施制造、运行和维护产生的污染远高于废气污染(有具体的测算)。

既然不能强制密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有机废气排放,所以只能在源头采取措施。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

“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 可以总结为:存放的液体不得有敞开液面,固体危废应该采用密闭的桶或者双层内膜吨袋收集存放。

只要做好源头管控,做到无组织排放满足管控要求,不使用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是可行的。之所以制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就是控制污染物在厂区内与厂界处的浓度,以判断对外环境的影响是否可以接受。毕竟有些废气无法做到100%的收集和处理,企业可能会人为的减少废气的捕集率来确保排气筒浓度达标,所以企业的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都要监控。

那么,什么情况下,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1)对于可燃、腐蚀性、有毒有害气体,必须满足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设置气体导出口,做好强制通风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大气综合排放标准)和GB14554(恶臭标准)的要求。

2)对于挥发性有机废气, 地区不允许无组织排放的(最好有明确发文),必须收集和处理。但必须注意到:在源头管控做好的情况下,危废不属于工艺中的持续排放源,且废气浓度很低,要处理的话,基本上属于“成本倒挂”,必须进一步降低处理成本。

首先不能要求效率双90,其次不能要求设施24小时运行,和生产同步最合理,因此连接到生产相关的废气处理设施是最可行的方案。

综上,对于不同种类的废气应该有不同的治理目标和管控要求,以避免过度治理现象的发生;只有源头密闭不到位的情形下,危废库末端才值得安装治理措施。安装措施应该选择和生产同步,共用设施,以提高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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