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业分类确定环评文件类型,但请不要理解偏了
2019-09-12 1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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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章题目上看没什么,因为一直以来我们就是这么干的;但是细看内容就会发现,该文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本来分类管理名录就存在很多争议的内容,而这篇文章的出现,不但是刷新了三观,更有将分类管理名录及环评文件确定原则推到重来的感觉。作为已经走下神坛,或者从未上过神坛的环评,是不是要走向祭坛了呢?环评文件编制类型,不但决定着环评文件的厚度、编制费用、审批的流程和时限、排污许可的管理,还直接决定着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自由裁量权常常根据环评文件类型来确定。尽管分类管理名录至今已多次调整、修改,其中确实存在一些理解上的不一致。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的大原则,从未改变过。毕竟,这就是环评的初心: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恰逢本年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环评也需要“回归初心、不忘使命”。中国环境报的该篇文章,对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的表述,有很多模糊的地方。案例中纸制品加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已在环保局备案,但是环保局还为此出具审查意见。比如登记表备案,只需要建设单位承诺符合备案要求,并保证材料真实性,网上填报即可完成备案。该项目既然是备案,但环保局为什么要出审查意见,文中没有说明具体情况,此处为最大疑问。如果当初纸制品包括燃煤锅炉,环保局给予备案通过,则当初就错了。燃煤锅炉在名录中明确要求编制报告书。最大可能是该项目属于2016年开展的“违法违规清理行动”中,通过现状评估报告获得的备案。具体情况需要等可以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候才能知道。由于不清楚到底是什么备案,以及处罚的具体情况,本文对燃煤锅炉改为煤气发生炉到底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文件,以及是否应该按照“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作出处罚不做讨论,单纯讨论文中作者的几种观点。根据《环评法》第十六条第的规定,环评文件编制类别,的确是由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决定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造成很小的填报登记表,这是原则性表述。别忘了,该条还有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也就是说,到底怎么才是造成重大或者轻度影响,不能以个人的理解去判定,而是要按照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去判定。如果人人可以主观理解影响是否重大,那还不乱了套了?再者,燃煤锅炉改为煤气发生炉,很难讲环境影响到底是加重了还是减轻了,环境要素不止一个。不信拿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报告研究一下,是不是所有环境要素的影响都减轻了?这篇文章还提到:无明确判断标准时,应回到原则规定去做合理理解。且不说煤气发生炉是否属于无法明确判断的情形。单是“无法判断就自己去理解”,也是偏离了法治的思维。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明确:当无法判定时,应该由省级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燃煤锅炉改为煤气发生炉,不能改变纸制品的属性,这个观点没有问题;但是放在确定环评文件类别的判定中就有问题了。不能因为你生产纸制品就不管其他辅助、配套设备及工艺。思想上首先背离了环评文件确定的原则: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除火电、热电行业,锅炉是主要生产设备以外,其他行业锅炉都是辅助设备。是不是判定环评文件类别的时候,不需要考虑锅炉的影响呢?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水处理、电镀等那可是单列的行业。
跨行业、符合性的建设项目,在业内人士理解中,从未有过如此大的偏差。很简单,我们都是在分类管理名录的基础上理解的。再者,分类管理名录中关于跨行业、符合型的规定,也仅仅是明确环评文件类别的时候,要依据更高等级去判定,没有说要改变行业分类的意思。比如金属制品、线路板等行业,你可以仅考虑行业不考虑电镀吗?
当然,作者提出立法解释“跨行业、符合型”的认定,往大了讲也没有错。但是如果这样,那很多常识性的东西也需要不断解释了。诊所供药剂配制或者中药加工服务,怎么可能跨入制药行业?制药行业是有特指的。小诊所用煤气发生炉取暖?这个臆造更明显,哪个小诊所会用煤气发生炉取暖?如同网友留言,用核反应堆加热一样,现实生活中这种假设也是不存在的。“根据工商注册管理规定,这家诊所就可以合法地经营煤气”,但需要经批准的事项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从事。医院动物实验当成屠宰就更搞笑了。不信翻翻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什么叫“屠宰及肉类加工”。相反,医院如果涉及到核技术应用项目,绝不可能因为行业类别是医院就可以不管,而是要根据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相应的类别。作者也说了,这几个案例属于虚拟,但是虚拟的也太脱离实际了。就像假如我明天中500万一样,是基本不存在的事情。基于此讨论问题,那就是无意义的。分类管理名录的确存不少问题,比如什么是建设项目,一直未有明确。但分类管理名录是确定环评文件类别的根本,脱离名录谈环评文件类别无意义。分类管理名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经过多次调整,多少报告书调整成为了报告表甚至登记表。所以重大轻微之类的判定,不同的阶段也有不同的认识,也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及管理水平。如果你从自己的认识去理解对环境影响的重大、轻微,那是不是要精神分裂了呢?所以,判定环评文件类别,在遵从分类管理名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跨行业、符合性的问题,以最高等级确定。当然,分类管理名录应该更加精细化。如果环境部觉得无法完成,可以授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甚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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